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仁市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怀政办发〔202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怀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怀仁市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仁市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
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做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要求,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自建房用于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严格按照《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做经营场所管理办法》予以规范化管理。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放管服效”改革要求实行宽进严管。
所在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各乡镇、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加强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建立住建、应急管理、公安机关等多部门参与,市乡村三级联动配合,社会共治的预警、监管、查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直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对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履行管理职责:
(一)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登记,以及登记信息的推送和公示,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承诺书示范文本和方位示意图。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监管。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五)教育部门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于教育培训、幼儿园等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六)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自建房用于车辆机械修配、快递等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七)商务部门负责对农村自建房用于餐饮服务、批发零售等商贸活动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八)公安部门负责对农村自建房用于宾馆、旅店等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九)卫健部门负责对农村自建房用于药店、门诊、洗浴等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十)文旅部门负责对农村自建房用于文化娱乐等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和处置。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政策宣传教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该经营场所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在方位示意图中标明经营区域和面积等经营场所信息,并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经营场所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自建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将非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经营场所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者函告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自建房进行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经营活动,并报告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的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主体,责令其限期变更经营场所。逾期未变更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农村自建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
2、农村自建房方位示意图
附件1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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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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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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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 地址 |
省 市 县(市/区) 乡 (镇/街道) 村(小区)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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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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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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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取得方式 |
□市场主体自有□向房屋所有权人(□租赁 □借用) □转租赁,并已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 □转借用,并已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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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工业或商用 □住宅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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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宅基地上 建造的自建房 |
是否已竣工验收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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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法建筑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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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安全性能要求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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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居住场所分离 (农村自建房填写) |
□是 □否 |
房屋面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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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区域 (农村自建房填写) |
(农村自建房具体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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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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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重承诺: 1、已取得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完整性负责,承担填报虚假信息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对于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文化、卫生计生、安监、城管等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已依法办理审批。 3、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 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4、自觉接受有关审批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因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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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村自建房方位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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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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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场 所 |
市 区 乡 村 街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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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竣工 (农村自建房填写) |
□是 □否 |
房屋 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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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区域 (农村自建房填写) |
(使用自建房具体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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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位示意图 ↑北
(农村自建房请详细到使用自建房内具体位置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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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公网安备 140624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