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仁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怀政办发〔2021〕2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怀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怀仁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仁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
“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
为举一反三,巩固深化“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回潮,根据《中共山西省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棚房”问题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监委关于“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回头看”有关要求,聚焦原有问题是否整改到位、是否存在新增问题、长效机制是否建立等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对全市“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和“零容忍”的硬态度从严整改,彻底消除存量、坚决遏制增量,落实长效监管机制,严格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和乡村振兴。
二、清理整治范围
按照国家“大棚房”清理整治政策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清理整治范围为: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或按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非农业经营。主要包括:“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以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设施。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
(三)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以及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主要包括:以农业大棚名义进行非农业经营性开发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整改标准的。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全面排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结合正在开展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大棚房”问题开展一次全方位深入细致排查。本次“回头看”排查的重点是,“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97个“大棚房”问题;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摸排工作中发现的设施农业用地(包括未纳入摸排范围的);“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中未发现、发现未上报、以及清理整治后新增的,辖区内其他设施农业用地(包括未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对上述排查重点要逐村、逐园、逐棚、一处不漏进行一次全面起底,切实摸清底数、掌握实情,认真甄别、精准判定,全面排查到位,并逐一建立问题台账。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要结合国家和省级下发的卫片图斑以及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摸排工作,通过数据核对、内业比对等方式,认真审核把关,及时下发“大棚房”问题线索,督促整改落实。
(二)彻底清理整改。根据排查情况,对发现的“大棚房”问题,要区分类型,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坚决整改到位,确保“大棚房”问题全面清零。对原有“大棚房”问题整治不到位、应纳入未纳入“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以设施农业用地之名从事非农建设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标准和省指导意见,立查立改,彻底整治整改到位。对2019年3月30日以后新增的“大棚房”问题,要作为清理整治重点,确属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的,限期完善手续;认定确属“大棚房”问题的,坚决“零容忍”,该拆除的拆除,该复耕的复耕。对已经整改到位恢复耕种条件的,要督促开展农业生产,防止闲置撂荒,保证耕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三)完善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全面梳理“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专项行动长效机制建设情况,针对管理漏洞和短板弱项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机制,真正把各项监管措施落地落实,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常态化长效化监管。要按照村申报、乡备案、部门上图入库的办法严格规范审批,坚决杜绝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粮化”建设,乡镇(街道)要在审批设施农用地时提前征求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的意见,拟批的设施农业用地要符合全市的国土空间规划和耕地保护条例,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乡镇(街道)审批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上图入库。要建立批准设施农用地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在政府网站公布设施农用地审批情况,在批准地块设立监督公示牌,设立“大棚房”问题专用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完善日常巡查制度,每月开展一次全面巡查。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对擅自改变用途用于非农建设或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等行为,按违法用地及时查处。
四、时间和步骤
本次“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5月14日—5月18日)。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大棚房”问题重要指示精神、楼阳生书记在省委常委会上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有关要求、省纪委常委会议精神、以及“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专题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明确目标要求,做好责任分工,周密部署安排,迅速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5月19日—5月31日)。按照“回头看”工作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全面梳理“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中原有问题,逐一登记造册,对整治不到位、漏查漏报的,坚决整改到位。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全部设施农业用地逐个入园入棚进行现场核查,建立问题台账,对发现的“大棚房”问题,立即组织查处整改。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6月1日—6月8日)。对自查自纠阶段未整改到位问题、省级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依法依规依政策整改到位,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四阶段:总结上报(6月9日—6月10日)。全面梳理总结“回头看”工作情况,包括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监委决策部署情况、排查发现问题情况、整治整改情况、追责问责情况等。于6月15日前,将“回头看”工作情况总结报送上级工作领导组。
五、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一)领导机构
成立全市“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公安、发改、财政、民政、扶贫、人社、宣传等部门组成。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高 峰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刘 鹏 副市长
副组长:张致荣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启荣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李文广 市政府督查专员
于仲谦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融媒体中心主任
吴正荣 市发改局局长
王守峰 市公安局副局长
姜世广 市民政局局长
余治山 市财政局局长
李立新 市人社局局长
王 志 市住建局局长
赵建民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津梁 何家堡乡乡长
秦 曦 吴家窑镇镇长
王鹏邦 新家园乡乡长
王军全 金沙滩镇镇长
王 飞 亲和乡乡长
龚继东 海北头乡乡长
公冶君 河头乡乡长
边小宁 毛皂镇镇长
安志伟 云东街道办主任
李一当 云中街道办主任
张启俊 云西街道办主任
李贵明 市农技推广中心主任
卢 俊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金成 市扶贫服务中心主任
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指导本次“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致荣、张启荣兼任。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政策组、项目清查组、规费清查组、案件侦办组、技术保障组。
综合组设在市农业农村局,主要任务负责“回头看”工作的组织协调、情况汇总和上报。
政策组设在市自然资源局,主要任务是指导设施农业管理规范标准认定,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对前期“大棚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依法查处认定的“大棚房”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项目清查组设在市发改局,主要任务是梳理排查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立项情况。
规费清查组设在市财政局,主要任务是梳理排查“大棚房”享受财政补助情况,督促清退相关资金。
案件侦办组设在市公安局,主要任务是接收查办涉嫌破坏耕地的违法犯罪行为。
技术保障组设在市自然资源局,主要任务是为内业排查提供技术支撑,建立设施农业用地数据库。
(二)责任分工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是“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大棚房”问题“回头看”的排查整改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本次“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做好本次“回头看”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梳理农村乱占耕地摸排工作中发现的设施农业用地,并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进行认定,依法查处整改认定的“大棚房”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大棚房”相关认定标准的制定解释,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对“大棚房”问题作出认定,对前期“大棚房”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行“回头看”。
市住建局负责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对发放“大棚房”销售广告和在“大棚房”内开展经营活动要依法査处。
市公安局坚决打击非法转让和倒卖土地、破坏农用地的犯罪行为,坚决打击介入“大棚房”的黑恶势力,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民政、财政、发改、扶贫部门要逐一排查“大棚房”是否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对其中涉嫌骗取国家支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涉农资金要坚决追回,将承担主体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再享受政策资金扶持。
市财政局全力保障“回头看”排查整改数据库建设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
市委宣传部加强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市委网信办密切关注舆情,加强舆情管控。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全省工作部署,加强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把“回头看”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到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周密谋划,靠前指挥,及时解决“回头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分管负责人要亲自安排、亲自把关、亲自上阵,确保圆满完成各项整治整改任务。
(二)加强部门协作。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对“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有关情况向相关部门进行函告、通报,对工作中遇到的需要协调配合的重大问题和任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研究。住建、市场监管、公安、发改、财政、民政、扶贫、人社、宣传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问题查处、案件移送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
(三)严格督导检查。抽调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成立督导组,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回头看”工作进展情况全程进行督导,督促排查整改到位。建立并严格落实双日报制度,各乡镇每两日向领导组办公室上报“回头看”工作进展情况,对“回头看”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情况随时上报。实行周通报制度,由领导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排队通报,对组织不力、进度缓慢的乡镇(街道)进行重点督查。
(四)严肃追责问责。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回头看”中自行清查发现“大棚房”问题并整改上报到位的,原则上不再进行责任追究;对各级督导中发现“大棚房”问题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到位、压案不查、知错不改、不负责任的;对整改后“大棚房”反弹回潮、发生新增问题、长效机制未建立或没有发挥作用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严肃追责问责,对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附件:1.“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排查情况汇总表
2.“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违规项目情况表
3.“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违规项目整治
整改情况表
附表1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排查情况汇总表
乡(镇、街道) 单位:个、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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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乡镇(街道) |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中 原有问题排查情况 |
辖区内其他设施农业用地排查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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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 问题数 |
已排查 问题数 |
“回头看” 发现问题数 |
已整改到位问题数 |
辖区内其他设施农业用地总数 |
已排查设施农业用地数 |
发现 |
已整改到位问题数 |
不在此次清理整治范围内,做另案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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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已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
未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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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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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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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数 |
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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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大棚房”问题情况中,按照问题个数计,而不是按照项目个数计。比如,一个项目中有5个大棚房存在“大棚房”问题,则计5个问题。
2.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摸排工作中发现的设施农业用地排查情况,分别列入“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中原有问题和辖区内其他设
施农业用地排查情况。
附表2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违规项目情况表
乡(镇、街道): 单位:个、亩、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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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市 |
乡镇(街道) |
项目 名称 |
项目 |
建设地点 |
土地流转起止时间 |
项目总棚数 |
项目其他 |
建设主体 |
存在“大棚房” 问题情况 |
整治整改情况 |
涉农资金 追回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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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建设总投资 |
其中享受财政补助 |
始建 |
“大棚房”问题类型 |
涉及违法违规建设个数 |
违规占用耕地面积 |
整治整改分类 |
计划整改或已整改到位时间 |
备注 |
涉嫌骗取资金总数 |
已追回 |
正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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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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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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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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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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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是“大棚房”问题违规项目明细表,要求逐个项目填写,如一个项目存在不止一类“大棚房”,需分行填写;
2.“大棚房”问题类型:填写I、II、III类,具体参照实施方案。
3.整治整改分类:填写1、2、3类。1建筑设施全部拆除;2部分拆除整改合规;3完善手续。
4.如果项目属于省政府确定的“一事一议”项目,请在备注中标注“一事一议”,其他内容均需按要求填写。
附表3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违规项目整治整改情况表
乡(镇、街道): 单位:个、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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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乡镇(街道) |
“大棚房”问题情况 |
已完成整改总体情况 |
已完成整改分类情况 |
恢复农业生产功能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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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施 |
部分拆除 |
完善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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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建设用地 |
完善设施农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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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数 |
面积 |
个数 |
占比 |
面积 |
占比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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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附表3中违法违规情况的个数和面积,应与附表1中“大棚房”问题排查情况的相对应。
2.已完成整改总体情况中的“占比”列,填写已完成整改占全部违法违规的个数和面积比例。
3.已完成整改分类情况的三类情况(建筑设施全部拆除、部分拆除整改合规、完善手续)数据之和应等于已完成整改总体情况的数据。
晋公网安备 14062402000012号